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590号
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
法定代表人:卢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楼******906C。
法定代表人:王世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