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双龙石材经营部与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6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8民初972号

原告:巫溪县双龙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北路弘禹娇园1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UMDFA6Q。

经营者:欧世平,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双龙村下石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6799057R。

法定代表人:许祥。

原告巫溪县双龙石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溪县双龙石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欧世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巫溪县双龙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欠款32796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飞洋华府”景观附属工程,被告施工负责人周波与原告协商,在原告处采购石材。自2018年2月18日开始,原告按被告要求陆续供货到被告的施工地点,由被告的现场管理人验货后签单确认。2019年12月25日被告完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价值446795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2万元,下剩327966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石材来料加工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了材料采购单价及进场时间,原告将被告所需石材陆续送至被告的施工现场,由被告的施工人员在原告送货的销售单上签名确认。2019年12月31日,原告将石材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清单载明被告下欠原告共计327966元,被告明确已收到该清单,未提出异议,也未支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所需,将石材送至被告的施工现场,由被告现场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按约提供了被告所需的石材,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收到原告发送的结算清单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32796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巫溪县双龙石材经营部材料款3279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9.74元,由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冬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先敏

书 记 员 杨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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