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8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财保126号
申请人: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双龙村下石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6799057R。
法定代表人:许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亚军,系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776847206。
法定代表人:史自锋。
申请人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90801046020200000035)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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