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3936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l1月10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蓝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双龙村下石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6799057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下坝村二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YW0W68。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恩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忠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欢欢
书 记 员 杨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