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02执25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农机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包乌日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田福泉,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乌日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包乌日吐中国银行银行卡内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