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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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山,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库伦旗***。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库伦旗库伦。
本院在执行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山、通拉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海山、通拉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我院依法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限制消费令,经对被执行人在房产局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总对总查控及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有46020元案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魏天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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