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502执3272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33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18年5月12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1533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魏天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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