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白福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1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农机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白福钢,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向本院执行,执行标的12704元,执行费9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经启动总对总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1270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魏天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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