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6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2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农机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玉宝银行存款3796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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