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8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502民初593号
原告: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购车欠款本金24000元,违约金48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31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农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五虎为该合同担保人。被告***向原告赊购龙装928铲车一台,单价38000元,被告尚欠农机款24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12月16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并约定逾期付款自愿支付剩余货款的20%违约金,此笔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拖再拖,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欠款。现无奈,故对被告依法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五虎的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24000元农机款我同意给,律师费和违约金给不了。因为本金都给不上,所以违约金和律师费我也给不了,诉讼费我也不同意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农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书及发票一枚、借据一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赊购龙装928铲车一台,总价款38000元。被告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4000元,剩余34000元于2016年12月16日之前支付。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则自愿承担剩余货款20%的违约金。如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对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购车款4000元,原告将铲车交付被告。2017年3月9日,被告支付购车款10000元,其余购车款24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定期限履行给付农机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24000元,支付违约金48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款24000元、违约金4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18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唐彩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繁哲

查看更多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