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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02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农机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包太平,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车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6755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在2018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8年10月23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17元,已经给付申请人,实现24017元债权,尚有12738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