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386号
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广场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川,该公司法务。
被告:**和,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已协商解决,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南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