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7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4738号
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8103C,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广场商办楼601-6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翔,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守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建超
书 记 员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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