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730号
原告:***,女,住东台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悦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悦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