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朱艳,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李乃林,男,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徐成英,女,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艳、李乃林、徐成英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艳名下盐城市区长坝惠民苑16幢403室不动产及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艳名下盐城市区长坝惠民苑16幢403室不动产及车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