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06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5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朱艳,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李乃林,男,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徐成英,女,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艳、李乃林、徐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朱艳、李乃林、徐成英履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万方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朱艳名下盐城市区长坝惠民苑16幢403室及车库按现状进行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93400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该不动产按现状进行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对该不动产以第一次流拍价765380元下浮20%即612304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被买受人陈小燕(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612304元竞得。因盐城市区长坝惠民苑16幢403室及车库不动产已被拍卖,故本院对朱艳名下盐城市区长坝惠民苑16幢403室及车库不动产所有的查封及抵押均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朱艳名下盐城市区长坝惠民苑16幢403室及车库不动产所有的查封和抵押。
二、朱艳名下盐城市区长坝惠民苑16幢403室及车库不动产归买受人陈小燕所有。
三、买受人陈小燕凭本裁定书自行办理相关权证手续,按相关规定,所需税、费、基金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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