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1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387号
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人民南路5号鹿鸣广场6楼东。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川,该公司法务。
被告:**和,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
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梦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周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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