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3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6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8122493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戴庄路**锦盛豪庭****。
负责人:吴平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西施、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曙潮,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钱立贵,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iv>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1147031K,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城中雅苑综合楼第**iv>
法定代表人:樊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8103C,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鹿鸣广场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川,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立贵、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在于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保全堵塞物并非上诉人的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尽到物业管理企业职责,不存在违约或有其他过错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疏通被堵塞的管道,但未能保全堵塞物从而导致管道堵塞的原因无法查清,并据此判令上诉人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当。2.案涉房屋于2020年3月被发现出现堵塞、污水溢出等情况,上诉人疏通于当年5月份进行疏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上诉人针对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道堵塞后本就应进行疏通,有关行为没有任何不当。而且,案发后上诉人已尽最大可能配合被上诉人保存现场等要求。若继续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无视堵塞的管道不进行疏通,势必将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3.事发时,被上诉人家中正在装修。原审被告钱立贵在一审亦中陈述,被上诉人在装修过程中并未按照装修规范进行施工,存在多处不合规的情形,其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被上诉人整改后,被上诉人并未理会,依旧野蛮施工。从上诉人疏通管道的视频也可看出,本案系因凝固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堵塞管道导致无法正常排污,结合被上诉人正在装修以及被上诉人在装修过程中未对管道进行封闭等情形,本案系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管道堵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应由被上诉人自行对管道堵塞以及产生的一系列损失承担全部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过错,亦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在案件审理中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上诉人造成的,被上诉人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审被告钱立贵陈述意见称,一审判决不公平,被上诉人***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钱立贵与***是邻居关系,两家房屋是一起装潢,但***没有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装潢,而且装潢时,保护不力导致管道堵塞。在物业协调过程中,***不让物业公司进行疏通,导致损失扩大。另外,原审被告钱立贵之所以没有上诉,是因为不懂,也不会写上诉状。
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称,一审判决关于公司部分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与本案确实没有关联。
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纠纷实质与公司无关,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的起诉请求:1.判令钱立贵、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房屋因污水浸泡所遭受的损失计373900元;2.钱立贵、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1万元计算的租金、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1.42元的标准计算的物业费;3.钱立贵、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出的公证费5500元、律师费3万元、鉴定费15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钱立贵分别购买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58号城中雅苑21号楼102、103室房屋和302室房屋。
2015年11月20日,城中雅苑21号楼(共有地下一层、地上五层)室内排水管道、地上**格,该工程竣工。同年12月30日,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16年10月,***收房,2017年4月13日向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涉案102、103室房屋的装修服务费和装修保证金。2020年10月26日向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缴纳2019年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半年的物业费合计5400元。2016年10月8日,钱立贵确认302室水管、地漏均畅通,防水合格等、地漏均畅通屋验收交付清单》上签字。
2017年4月18日其向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302室房屋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及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空置期间七折的物业费。装修完毕后,钱立贵搬进该房居住至今。
2020年3月19日,***发现其购买的、尚未装修完毕的上述房屋出现污水溢出、浸泡情形,遂于次日向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下称盐城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人员来到涉案房屋所在地进入房屋查看二楼、一楼、地下一层、楼梯等处污水、地下**等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像,并于同年4月30日作出(2020)苏盐盐城证字第2624号公证书。从照片来看,存在墙面和楼梯污损、地板被浸泡等情况(其中、地板被浸泡等情况地面的管道没有封口)。
同年3月23日,为查明原因,***申请盐城公证处对涉案房屋、管道等进行现场查验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及其代理人成曙潮,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现场装修施工负责人、园林施工人员各一人在场的情况下,该公证处人员对涉案房屋的总排污窨井、负一楼车库、钱立贵的车库及302室进行查看并拍照、摄像。同年4月30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苏盐盐城证字第2756号公证书。
同年3月27日,申请盐城公证处对涉案102室、103室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及其代理人成曙潮在场,该公证处人员来到涉案房屋,对楼栋号及门牌号××室一侧二楼的东部及北部卫生间等位置的污水浸泡情况、该楼层两个房间等位置的现状进行拍照、摄像,并安排两名工人将两个卫生间的污水清理干净。同年4月30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苏盐盐城证字第5263号公证书。从照片来看,存在地面和地板污损等情况(其中第8、12、21、26、28张照片中高出地面的管道没有封口)。上述三次公证,分别支付公证费2000元、2000元、1500元,合计5500元。
另查明,1、***收房前,没有发现涉案房屋存在被淹水受损或管道泛水的情形。2、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关于退出城中雅苑小区物业服务的公告》,告知各位业主其将于同年12月31日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2019年7月7日,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标该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未存在管道堵塞现象。3、2020年5月28日,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委托案外人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并对疏通过程进行摄像。从摄像内容来看,该管道已被凝固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完全堵塞,疏通人员花费较长时间才完成疏通。
***委托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1、李某:(1)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城中雅苑临时管理规约》一份,其中第五条、第十二条分别载明“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2)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的《律师函》4份,以证明其已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的事实,被告均否认收到该函,***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该函。在上述函中,***认为“1层管道经现场水流实验完全畅通,2-4层共用的主管道发生堵塞,钱立贵家中的生活污水无法正常通过排污管道排入室外化粪池,于是沿着主管道倒灌进***家中,使***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不能排除在房屋交付时管道即处于堵塞状态”“***向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该公司应当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到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该公司应立即查明管道堵塞原因,提出解决方案”。2、被告钱立贵向本院提交了三张照片,其陈述该照片拍摄于2018年4月3日,以证明***违规施工,其已要求***停工。***认为该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无法确定拍摄地点和位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被告钱立贵拍照后向自己投诉,其已要求***与装修单位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签订装修合同,并停止野蛮施工。3、被告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钱立贵3**室的《房屋验收交付清单》及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费收据,以证明302室在***102室房屋装修之前的2017年就已经完成装修并入住,若存在房屋交付时排水管道不畅通情况,则302室在装修入住后至2019年春节前夕一定会发生管道堵塞情形,而事实上该期间内并未发生管道堵塞,故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房屋交付***时管道即处于畅通状态。被告钱立贵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依法委托大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排污管道堵塞的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鉴定。后因现场已不存在,无法查找原因,该公司退卷。此后。
***申请对如下事项进行鉴定:1、木地板、全屋定制家具、木门、地暖、天花、墙壁粉刷涂、地暖、重新装潢的人工费用;3、清理房屋中污水和垃圾的人工费用;4、因管道堵塞导致的***的装修中止产生的装修工人误工损失费;5、因管道堵塞导致的***的装修中止产生的租金损失;6、2020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盐城市荣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7月,该公司作出盐荣诚鉴评字[2021]第065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载明的损失项目为:1、木地板23275元;2、五套衣柜(储物柜)68040元;3、5个房门8250元;4、5个门套3581元;5、护墙板1200元;6、室内墙壁涂料粉刷、室内吊顶重新装潢费用66240元;7、地暖42500元;8、、地暖42500元租赁3套房,累计15个月,1万元/月);9、2020年物管费用10814元;合计373900元。为此支出鉴定费15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21号楼在交付前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及通球试验;***收房前,亦没有发现涉案房屋存在被淹水受损或管道泛水等情形。此举表明在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交付涉案房屋时管道即处于畅通状态,堵塞与其无关;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管道堵塞前即已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在本案堵塞事件发生前,其亦未收到本案***及被告钱立贵关于管道堵塞的投诉,本所涉堵塞事件与其无关;故***要求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盐城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辩称意见,予以采信。
关于***、钱立贵、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从管道疏通的过程来看:凝固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堵塞了管道,导致管道无法排污。就堵塞情形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1)块状或粉末状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因为某种原因,一次性进入管道,导致管道完全堵塞,无法排污。(2)块状或粉末状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分多次,因为某些原因,进入管道,导致管道从最初的轻度堵塞逐渐发展到中度、重度堵塞,最终完全堵塞,无法排污。事实上,只要管道未完全堵塞,管道都能排污,也即尽管管道排污速度可能减慢,但管道仍然是畅通或基本畅通的,能够发挥或基本能够发挥排污功能。此时确定可能的侵权人,就要考虑堵塞管道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可能的来源。钱立贵入住后直至本案堵塞事件发生,其间并未出现因管道堵塞被告房屋被污水污损的情形;***装潢一段时间后才出现该情形。故***的装潢行为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较大。但在房屋装潢过程中,钱立贵、***都有可能出现块状或粉末状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进入管道,但并未导致管道完全堵塞的情形。就钱立贵来说,其不能排除在自己装修过程中,管道被部分堵塞的情形。就***来说,即使自家没有用水,也不能排除自家装潢时有可能出现块状或粉末状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进入管道的可能性。***在装修过程中部分露出地面的管道口没有封闭,更加增大了这种可能性。至于***所说的被告钱立贵的违法建筑及增加马桶,对原来的排污管道进行改建和新建的问题。本院认为,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即便真的存在***所说的上述情形,***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种情形客观上导致了管道堵塞的结果,应由***承担不利后果。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职责在于提供物业服务。其疏通被堵塞的管道,但未能保全堵塞物导致管道堵塞的原因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根据上文对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导致管道堵塞的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的分析,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被告钱立贵、被告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分别对损失承担50%、20%、30%责任。
关于应予赔偿的事项的问题。本案中,***的房屋因受污水浸泡导致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确定赔偿事项。***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鉴定结论所列事项的损失。涉案房屋被污损确实导致***因需要租房而产生租金损失,但租期长短受***的装修进度、进场的装修人员数量、疫情、房屋面积、材料供应等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故对于租金损失(含鉴定结论中的租金损失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租金损失),本院酌情支持1.8万元(3000元/月×6个月)。物管费用(含鉴定结论中的物管费用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物管费用)是***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所应支付的对价,与该房产是否被污损并无直接联系,故物管费用,不应列入赔偿事项,应由***自行承担。当事人之间并未就律师代理费的负担进行约定,故***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下列内容应列入赔偿事项,由侵权人进行赔偿:1、木地板23275元;2、五套衣柜(储物柜)68040元;3、5个房门8250元;4、5个门套3581元;5、护墙板1200元;6、室内墙壁涂料粉刷、室内吊顶重新装潢费用66240元;7、地暖42500元;8、、地暖42500元上述损失合计231086元,由***、钱立贵、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分别承担115543元、46217.2元、69325.8元。综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钱立贵、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46217.2元、69325.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5元,由***负担8000元,钱立贵、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分别负担1142元、1713元;公证费5500元、鉴定费15500元,合计21000元,由***、钱立贵、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分别负担10500元、4200元、6300元。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被污水浸泡后诉讼要求赔偿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对案涉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其在本案中的过错是否相符?
关于该争点问题,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对案涉损失的出现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具体理由为:首先,本案中,被堵塞的管道系小区内的公共管道,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对该部分管道具有管理、维护,确保畅通的义务。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在未能及时发现案涉公共管道被堵塞的情形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亦未能举证证明该管道被堵塞是物业公司不能发现、不能处置故障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从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知晓管道堵塞到最终管道疏通,持续较长时间。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管道疏通必须经***许可且***存在阻挠其疏通的行为。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完全具备独立疏通管道的条件与能力,故亦应认定其存在一定的过失。最后,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管道堵塞系***故意所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亦判令***对自身损失承担50%的责任。因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有关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对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苏州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5元,由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珩
审 判 员  张振福
审 判 员  孙 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张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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