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001财保4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13431055C,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惠民小区10号楼东2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付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得仁山西城丁香公园建设项目”工程款137997.68元;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6月22日,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得仁山西城丁香公园建设项目”工程款137997.6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10元,由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成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