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1001财保62号
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卉丰丽***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石河子市新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6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人以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石河子市新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申请人的担保人胥执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E51**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姚江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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