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新疆卉丰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001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董付强,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2607.19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2607.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李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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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卉丰丽景园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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