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卉丰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5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稿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001民初910号
原告: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董付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新疆万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法人,住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丰丽景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以需要重新核算经济损失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卉丰丽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昌芳
审判员朱娜
人民陪审员王强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雅玮

新疆卉丰丽景园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