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1001财保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XXXXXXXXXXXXXX,住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文化南路2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莉,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13431055C,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庞碧义,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114767.31元进行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DM***)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114767.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