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禾光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卉丰丽景园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0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财保2号
申请人:新疆禾光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333121732P,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东巷19号3-3室。
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13431055C,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惠民小区10号楼东2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付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禾光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北屯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处北屯市丁香公园二期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到期债权245万元,申请人以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33607390116305××××)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禾光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北屯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处北屯市丁香公园二期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到期债权2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成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梦姣

新疆卉丰丽景园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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