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新疆卉丰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322民初19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街惠民小区10号楼东2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见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珂

新疆卉丰丽景园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