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场集团天缘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喀纳斯天缘山庄与新疆卉丰丽景园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3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机场集团天缘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喀纳斯天缘山庄。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黑流滩。
负责人:芦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惠民小区**号楼东2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付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机场集团天缘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喀纳斯天缘山庄(以下简称天缘山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1民初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缘山庄上诉称,新疆卉丰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丰公司)将天缘山庄购买的树苗运输至天缘山庄住所地布尔津县黑流滩机场进行的交付,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布尔津县行政区域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天缘山庄选择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卉丰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喀纳斯天缘山庄绿化苗木购销合同书》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天缘山庄起诉卉丰公司,要求卉丰公司赔偿因交付苗木不符合约定所造成的损失。卉丰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卉丰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北屯市人民法院既是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天缘山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新疆机场集团天缘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喀纳斯天缘山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晓   霞
代理审判员 巴合提汗也斯肯德尔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婧

新疆卉丰丽景园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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