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21946号
原告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柳培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该合同已到期终止。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擅自停单造成的经济损失160508.7元及承担出庭交通费3760元的诉讼请求。首先,《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须保证原告每月所接的订单数量,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系故意停止给原告派单,故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交通费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其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停单造成了相关的经济损失及出庭的交通费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原告的上述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罚款5万元决定无效的诉讼请求。被告明确表示截至开庭时其并未作出该罚款决定,原告亦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于原告撤回该项诉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告承接的所有业务成功验收结束满二年后退还保证金,现双方均确认原告承接的最后一个项目系2018年9月17日竣工验收的,现还不满二年,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平台使用管理费每月1000元;乙方通过甲方渠道获得的项目,成功签约后,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该笔项目装修合同总金额5%的人工服务费;甲方尽量满足在合同期内,派给乙方的项目按照每个198元收取项目费、每月向乙方提供多达40个项目,全年多达480个项目;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25000元,当甲方与乙方合作正常结束,且乙方承接的所有业务都已经成功验收结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投诉,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合作保证金退还,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果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平台没成功签约任何业主,经甲方核实后,2个月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施工过程如产生主材款,乙方应在收到主材款项后3个工作日托管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奖惩制度(详见附件四)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及其他内容。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5000元。
2017年6月14日,原告(乙方)、被告(丙方)与案外人吴某(甲方)签订《图满意装修保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因装修房屋而与乙方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了装修装饰施工合同,丙方作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按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装修保”服务;开工日期2017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本工程装修合同总价37800元;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应款项托管于丙方指定的账户;甲乙双方均确认,甲方选择托管主料款的,丙方仅保障托管主料款的安全,且仅对甲方所托管款项对应的工程项目负责验收监督,与主料相关的质量、验收等任何事项,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甲方选择不托管主料款的,丙方只负责工程验收监督及本合同约定款项托管服务,与主料相关的款项、质量、验收等任何事项,丙方不作任何介入;及其他内容。
原告提交一份罚款的信息单打印件(原告表示系从土巴兔平台系统打印,该信息单显示“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及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告出具的函,以证明被告已出具了罚款通知单,且原告被停单、罚款后与被告交涉的过程。原告表示该函件系当面交给了被告。被告对前述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也并未收到该函件。
为证明原告被停单期间上一年在土巴兔托管成交的金额,原告提交了一份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的签单明细表打印件。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被告平台的一个项目会派给三家装企,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派单后,原告也不一定会与业主进行签约,因此原告签单存在比较大的或然性。
被告提交了一份《土巴兔合作公司奖惩制度》打印件,并表示该制度系推广服务合同的附件,以证明因被告有权对原告私下与业主签订合同进行违约处罚。原告对该奖惩制度不予认可,并表示该证据系被告伪造的,且原告没有私下签单,按照合同约定业主有权选择是否托管。
被告另提交两份吴某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金额为20200元,一份为37800元,以证明原告与业主签订了37800元的装修施工合同,并私下与业主签订了20200元的装修施工合同。原告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20200元的主料款合同是没有托管。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已于2018年6月8日到期终止;双方均确认原告所做的最后一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9月17日。
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明确其并未作出处罚决定,故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表示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为:从2018年3月2日开始停单至2018年6月9日,共99天,十个家装设计师没人工资每月5000元、社保1200元,再加上平时的办公、福利等费用,原告主张赔偿160508.7元。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44.52元,多预交的401.82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海婷
书记员 徐伟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