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304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陈艳艳
书记员 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