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3123号
上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彬讯公司支付因其擅自停单给同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28603.30元;2、彬讯公司承担同济公司出庭交通费4288元;3、彬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须保证原告每月所接的订单数量”是错误的。该合同的第二条第5款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多达40个项目。”且合同签订后的七个多月中,彬讯公司平均每月派单30个之多,彬讯公司也一直这么执行的。2、为了证明彬讯公司故意停止给同济公司派单,同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证据显示在合同签订后的七个多月共派单224个,在合同有效期还有近五个月的时间,派单量为0,充分证明彬讯公司有擅自停止派单的行为,属于违约。3、彬讯公司提出对同济公司进行罚款5万元后,才恢复派单,理由是同济公司与业主吴寒签订了主料款没有托管的阴阳合同。但是,业主吴寒、同济公司和彬讯公司三方签订的《土巴兔装饰保服务合同》第四条第4.6款约定,“甲方选择不托管主料款的,丙方只负责工程验收监督及本合同约定款项托管服务,与主料款相关的款项、质量、验收等任何事项,丙方不作任何介入”。主料合同款是否进行托管由业主吴寒决定,同济公司无权干预业主的选择。彬讯公司要求同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不成立。既然合同约定彬讯公司不做任何介入,则彬讯公司无权擅自停止派单和罚款。彬
彬讯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须保证原告每月所接的订单数量”正确。2、彬讯公司未停单,也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情形。3、合作期内无单量,系多方面因素导致,无证据证明同济公司的损失由彬讯公司造成,要求彬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同济公司主张的损失属于日常开支,与彬讯公司无关。5、同济公司二审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决另行起诉。6、同济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同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彬讯公司支付因擅自停单造成的经济损失160508.70元;2、彬讯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无效;3、彬讯公司返还保证金25000元;4、彬讯公司承担同济公司出庭交通费3760元;5、彬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9日,同济公司(乙方)与彬讯公司(甲方)签订《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平台使用管理费每月1000元;乙方通过甲方渠道获得的项目,成功签约后,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该笔项目装修合同总金额5%的人工服务费;甲方尽量满足在合同期内,派给乙方的项目按照每个198元收取项目费、每月向乙方提供多达40个项目,全年多达480个项目;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25000元,当甲方与乙方合作正常结束,且乙方承接的所有业务都已经成功验收结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投诉,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合作保证金退还,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果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平台没成功签约任何业主,经甲方核实后,2个月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施工过程如产生主材款,乙方应在收到主材款项后3个工作日托管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奖惩制度(详见附件四)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及其他内容。 前述合同签订后,同济公司向彬讯公司支付了保证金25000元。 2017年6月14日,同济公司(乙方)、彬讯公司(丙方)与案外人吴寒(甲方)签订《图满意装修保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因装修房屋而与乙方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了装修装饰施工合同,丙方作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按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装修保”服务;开工日期2017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本工程装修合同总价37800元;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应款项托管于丙方指定的账户;甲乙双方均确认,甲方选择托管主料款的,丙方仅保障托管主料款的安全,且仅对甲方所托管款项对应的工程项目负责验收监督,与主料相关的质量、验收等任何事项,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甲方选择不托管主料款的,丙方只负责工程验收监督及本合同约定款项托管服务,与主料相关的款项、质量、验收等任何事项,丙方不作任何介入;及其他内容。 同济公司提交一份罚款的信息单打印件(同济公司表示系从土巴兔平台系统打印,该信息单显示“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及同济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彬讯公司出具的函,以证明彬讯公司已出具了罚款通知单,且同济公司被停单、罚款后与彬讯公司交涉的过程。同济公司表示该函件系当面交给了彬讯公司。彬讯公司对前述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彬讯公司并未对同济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也并未收到该函件。 为证明同济公司被停单期间上一年在土巴兔托管成交的金额,同济公司提交了一份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的签单明细表打印件。彬讯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彬讯公司平台的一个项目会派给三家装企,彬讯公司向同济公司提供了派单后,同济公司也不一定会与业主进行签约,因此同济公司签单存在比较大的或然性。 彬讯公司提交了一份《土巴兔合作公司奖惩制度》打印件,并表示该制度系推广服务合同的附件,以证明因彬讯公司有权对同济公司私下与业主签订合同进行违约处罚。同济公司对该奖惩制度不予认可,并表示该证据系彬讯公司伪造的,且同济公司没有私下签单,按照合同约定业主有权选择是否托管。 彬讯公司另提交两份吴寒与同济公司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金额为20200元,一份为37800元,以证明同济公司与业主签订了37800元的装修施工合同,并私下与业主签订了20200元的装修施工合同。同济公司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20200元的主料款合同是没有托管。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已于2018年6月8日到期终止;双方均确认同济公司所做的最后一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9月17日。 一审庭审中,同济公司表示,因彬讯公司明确其并未作出处罚决定,故同济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济公司表示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为:从2018年3月2日开始停单至2018年6月9日,共99天,十个家装设计师没人工资每月5000元、社保1200元,再加上平时的办公、福利等费用,同济公司主张赔偿160508.7元。
一审法院认为,同济公司、彬讯公司签订的《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该合同已到期终止。 对于同济公司主张彬讯公司支付因擅自停单造成的经济损失160508.7元及承担出庭交通费3760元的诉讼请求。首先,《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彬讯公司须保证同济公司每月所接的订单数量,同济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彬讯公司系故意停止给同济公司派单,故同济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彬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彬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交通费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其次,同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停单造成了相关的经济损失及出庭的交通费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同济公司的上述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同济公司要求判令彬讯公司罚款5万元决定无效的诉讼请求。彬讯公司明确表示截至开庭时其并未作出该罚款决定,同济公司亦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故该院对于同济公司撤回该项诉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对于同济公司要求彬讯公司返还保证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济公司承接的所有业务成功验收结束满二年后退还保证金,现双方均确认同济公司承接的最后一个项目系2018年9月17日竣工验收的,现还不满二年,同济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该项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同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2.7元,由同济公司负担;同济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44.52元,多预交的401.82元,由该院向同济公司清退。
本院认为,同济公司上诉要求彬讯公司支付因其擅自停单给同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出庭交通费,但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尽量满足在合同期内,派给乙方的项目按照每个198元收取项目费、每月向乙方提供多达40个项目,全年多达480个项目”,即双方并未约定甲方必须派单的数量,也未约定在派单未达到上述数量时甲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同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济公司要求彬讯公司支付出庭交通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此外,对于超过一审诉讼请求金额的上诉请求部分,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同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3.37元,由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张  秀  萍
书记员 张东阳(兼)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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