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296号
南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35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解除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招行)存款74660.71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35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