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9094号
原告:**,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寒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