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9094号
原告:**,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寒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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