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07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5621号
起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6号新港新界6A座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起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诉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因擅自停单造成的经济损失160508.7元。2.判令被告罚款5万元。3.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25000元等。
起诉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14日,起诉人(乙方)、被告(丙方)与**(甲方)签订《装修保服务合同》一份,其中4.6款约定“甲方选择不托管主料款的,丙方只负责工程验收监督及本合同约定款项托管服务,与主料相关的款项、质量、验收等任何事项,丙方不作任何介入。”但自2018年3月2日开始,被告突然擅自停止派单给起诉人,并无理要求起诉人缴纳罚款5万元,根据上一年度同期工程款,起诉人保守估算损失在160508.7元以上,故起诉。
根据现有资料查明:起诉人与被告曾签订《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双方为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合作关系,2017年6月14日,甲方**作为业主将房屋交予起诉人乙方装修,被告丙方以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外的中立第三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装修保”服务,故双方争议为起诉人(乙方)与被告(丙方)之间就基于《土巴兔推广服务合同》的合作关系在为**(甲方)进行《装修保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起诉人(乙方)与被告(丙方)之间所产生的争议。
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涉案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非装饰装修合同相对方,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及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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