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7幢401-3室。
法定代表人:柳培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犹县犹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茶亭路金海湾小区6#店面。
法定代表人:胡世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胜利南路6号。
负责人:田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上犹县犹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725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杭州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联龙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