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930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宁宣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90401302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