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1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930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宁宣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90401302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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