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772号
再审人申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礼军,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四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div>
一审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宁宣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周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袁礼军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袁礼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均明知《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时间无法实现,故该协议应属无效。2、即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也已发出通知函解除,袁礼军只负有返还30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一、二审法院认为***所发通知函不能认定为解除合同的通知,与事实不符。除了解除通知函外,***在(2018)苏01民终4676号案审理中,提交了《情况说明》,明确该款已收回,不作为其向袁礼军支付的股权款。3、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继续履行转让合同,但判决袁礼军支付逾期利息明显错误。本案中,双方均明知《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客观上无法实现,袁礼军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二、二审程序违法。二审中,2019年6月6日审判员一人组织当事人庭前谈话,2019年6月18日向袁礼军寄送上诉费补交通知,袁礼军于2019年6月24日缴费并向二审法院寄送延期审理申请书,2019年7月1日,袁礼军即收到二审法院寄送的落款日为2019年6月27日判决书。二审法院程序不当。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礼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成立。
1、2018年1月25日,***与袁礼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袁礼军将其持有因故登记在李东明名下天鼎公司股权的51%股权转让给***,转让款为510万元;袁礼军确保转让的股权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袁礼军承担;***应于2018年1月29日前向袁礼军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袁礼军收款后5日内,将其持有的天鼎公司30%股权转让给***,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余21%股权于2018年3月30日前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全部股权过户后次日***支付余款210万元等内容。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期付款300万元,袁礼军亦通过二审法院(2018)苏01民终4676号将李东明持有的天鼎公司51%股权登记于其名下。袁礼军未能及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其行为构成违约。袁礼军关于***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即明知天鼎公司100%股权登记在李东明名下,故《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2、2018年5月24日,***向袁礼军发送通知函,要求袁礼军“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将你在天鼎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本人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将解除等”,目的是催促袁礼军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非解除合同的通知,袁礼军关于***已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袁礼军未按约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每逾期一天按已付转让款0.1%承担逾期利息,逾期30天以上的,另行承担全部转让款20%的违约金。鉴于逾期利息性质为逾期违约金,与另行承担全部转让款20%的违约金约定性质相同,二者之和约定过高。一、二审法院调整违约金按***已支付款项按年24%计算,并无不当。
4、二审程序并无明显不当,袁礼军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无证据证明。
综上,袁礼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礼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马 燕
法官助理  翟如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白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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