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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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辖终777号
上诉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175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出借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错误,借款合同履行地应当以借贷关系发生时,即出借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本案中,大通公司将借款汇给天鼎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南京凯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此南京凯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南京市高淳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大通公司与天鼎公司的借贷关系系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大通公司要求天鼎公司归还借款,系接受货币一方,故该院对本案有权管辖,天鼎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大通公司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天鼎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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