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81民催2号
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申请本院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7001223、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俊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