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01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8民初5759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苏0118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天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