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05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89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军,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新,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新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审 判 员  吴 峰
审 判 员  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王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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