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字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号。
被执行人:韩建国,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中冠建筑装饰工程(德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
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中冠建筑装饰工程(德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中冠建筑装饰工程(德州)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布并实施限制高消费令,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富新
执行员 张宗巨
执行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叶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