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中冠建筑装饰工程(德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6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德城民初字第1734号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对原告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国、中冠建筑装饰工程(德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七行、第十八行、第十九行、第二十行“二、中冠建筑装饰工程(德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80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应为“中冠建筑装饰工程(德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80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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