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0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贵鑫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金贵
被执行人:***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6)德众信执第字第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77000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长 曹富新
执行员 王会雨
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