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军,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新,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新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审 判 员 吴 峰
审 判 员 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王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