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6908号
申请人:江苏丰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61105-0,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18-50号。
法定代表人:汪梦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22473-0,住所地在南京市南东瓜市4号401-406室。
法定代表人:薛宇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承,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雅,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6132-9,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宁康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48934-X,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35号1006-1室。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宁康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丰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丰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