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21
申请人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6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玄商诉保字第25号
申请人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物流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宇辰,铁路物流投资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勇承,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光。
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一波。
申请人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铁路物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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