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2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问渡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370609.56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0609.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500元。上述两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直接付至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望亭支行10×××87账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80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7250元,由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99元。”由于义务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4216.51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限其于2019年8月2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其签收上述材料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亦未履行。
2、经查,本案审理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一个(系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止;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四个(系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分别自2019年8月1日、11月13日至2020年7月31日、11月12日止);查获并委托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溧阳市平陵中路278号的房地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已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外,其他未获反馈。
5、经查,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全省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且大部份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6、2019年11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19年12月20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目前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情况不清楚,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04216.51元及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04216.51元及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邹建良
审判员路宽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遆志恒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