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03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028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关,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问渡路**。
法定代表人:曹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萍、孙梦天,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
负责人:江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虹伶、牟馨竹,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伟丰
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
人民陪审员  王梅郁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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