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民辖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梓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浪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沧浪市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亿兴公司应当向沧浪市政公司所在地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沧浪市政公司与亿兴公司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供货方亿兴公司住所地为相城区望亭镇××村,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据此依法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宏忠
审判员***
审判员管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