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1987号
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
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