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500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审理此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乾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庆元琦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